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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的《管理办法来了》放贷必须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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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了公众意见征集程序。在贷款额度方面,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而针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贷款总额则不得超出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向单个消费者提供的贷款余额上限设定为人民币二十万元,而向单一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则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在利率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及费用,与贷款本金合并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以年化形式明确标注在借款合同之中,同时确保这一利率水平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严禁在放款前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或保证金等费用。


在贷款催收环节,《征求意见稿》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指导,建立健全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确保催收程序与方式的合法合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被禁止委托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催收。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此类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应立即终止合作,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系列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欺诈或误导性手段进行营销宣传,如片面夸大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优势,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通过诱导、欺骗、胁迫等手段,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实际借款需求及偿还能力不符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广无担保个人贷款,或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将贷款设置为默认支付选项;以及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在地方金融管理的层级中,省级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被赋予了对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严密监督、管理和风险应对的职责。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终止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决策,这些省级管理机构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明确规定这些职权不得被下放至更低层级,以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小贷公司规范放贷,有利于借款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一方面减少了因无力偿还引发的民事纠纷,另一方面保证了小贷公司自身的利益,使得消费者和放贷公司形成良性循环,从源头上避免催收等社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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