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结果”。央行郑重宣布,该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7月26日至8月25日期间,通过其官方网站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在此期间,共收集到有效意见10条,其中包括6条解释说明性意见,这些意见均已被充分考虑并基本采纳。
一、采纳意见的具体情况
首先,央行采纳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信息,或将征信信息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这一规定的适用对象的意见。据此,相关规定被细化为:“接入机构在未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征信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其用于事先约定的用途之外。”这一调整无疑增强了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针对“高敏感性数据”定义的明确性需求,央行也给予了积极回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决定删除“高敏感性数据”的表述,转而强调:“对于查得的原始PDF文件数据,以及包含原始返回XML消息体全部要素的数据,接入机构需着重加强全流程的安全管理。”这一改动使得规定更加具体、清晰,有助于提升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实效性。
此外,对于所有文字性调整意见,央行均予以了全面采纳,体现了其对公众意见的充分尊重和积极回应。
二、未采纳意见的情况及原因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应严格限制查询管理的新要求仅适用于个人征信查询。然而,央行经过审慎考虑后决定不予采纳。原因在于,无论是企业信用报告还是个人信用报告,均包含信贷信息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信息主体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央行认为有必要对两类信用报告均采取严格有效的查询管理措施,以确保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背景与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4月发布以来,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和实施,央行对《通知》进行了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部分监管措施、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年度考核评级制度、征信信息安全巡查制度等进行完善;对征信信息查询、流转、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操作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其接入机构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应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参照原通知执行。这些修订旨在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征信领域幸福感和安全感。